张杰因保管不善,将F2014030129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地址西市区辽河大街西30甲-36号,建筑(宗地)面积58.88平方米,用途 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杰
2024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