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杰、陈淑娟因保管不善,将F20140505996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地址西市区清华路北6乙-42号,建筑面积65.22平方米,用途 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金文杰、陈淑娟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