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因保管不善,将F20150501183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地址:西市区利民路14-甲13号,建筑面积:25.61平方米,用途:车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成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