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803民初730号、2024辽08民终742号民事判决书,我机构无法回收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公告单位:营口市自然资源事务中心 202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