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权林因保管不善,将F2015040050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地址:西市区镜湖西路北35乙-69号,建筑面积:93.71平方米,用途: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权林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