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龙、李雪琴因保管不善,将LB0045103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地址东升路66号2单元40号,建筑面积96.44平方米,用途 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郑龙、李雪琴 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