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君因保管不善,将20120300950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地址西市区滨河大街24-106号,建筑(宗地)面积133.9平方米,用途 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文君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