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丰因保管不善,将辽LB00513264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坐落地址老边区公园路46甲-甲5号,建筑面积273.18平方米,用途 商业。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琪丰 2026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