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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意见(营政办【2016】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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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09:51:54  阅读次数:25845 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本着尊重历史、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无土地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居民住宅,没有办理过房屋登记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不再履行划拨用地报批程序;已办理过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居民小区商业门市房,没有办理过房屋登记的,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需持原始购房缴费凭证,按购买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已办理过房屋登记的,权利人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应当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对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产生并经原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房产测量等成果,应当继续沿用。对于缺少空间数据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的要求,进行补充测量,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权籍调查成果作为实施不动产登记的依据。
(四)无土地审批手续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指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已竣工投入使用的房屋。认定标准以购房合同记载的房屋交付日期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证明为准,两者不一致的,以购房合同记载的房屋交付日期为准。
二、转让、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房地产转让),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需按房屋交易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权利人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经依法拍卖该不动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按拍卖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和土地类型的界定
(一)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以房屋交易价格为参照。房屋交易价格以房屋交易时缴纳的契税倒推计算确定;无交易价格的,参照地税部门价格认定系统中同一区域和位置的其他房屋价格计算确定。
(三)无土地审批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或划拨用地上的居民住宅及居民小区商业门市房,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土地类型变更为出让,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年限按具体用途设定,不动产登记簿上同时标注房屋取得时间、房屋所在宗地第一套房屋转让和本套房屋转让缴纳土地出让金时间,待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后,按政策执行。


2016年12月27日